《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》出台

微广元 2018-05-25 11:16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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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《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》出台,进一步完善了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体系,有利于规范我市农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行为,维护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有力推动拆迁工作有序开展。

《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》出台

货币安置范围扩大 标准有所调整

近日,《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》(下称《标准》)出台,进一步完善了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体系,有利于规范我市农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行为,维护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有力推动拆迁工作有序开展。

出台背景

国家、部、省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比例要求不得低于50%,货币安置的主要优点在于,过渡期短,货币安置后被拆迁对象在市场购房,选择余地大,可以满足不同人群需求。

去年,我市出台的《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》规定:“在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施行‘划地自建’安置,采取‘货币安置’为主和‘还房安置’为辅方式,其中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实行货币安置。”为此,我市对上一轮《标准》进行了修订完善。

亮点关注

扩大货币安置范围

新一轮《标准》覆盖市主城区和所有县区政府所在地和重点乡镇、村组,扩大了货币安置的适用范围。

对县区没有制定货币安置标准的乡镇,在项目用地实施征收工作中按照“鼓励和自愿”原则,对需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,货币安置标准可以参照条件相近、位置相邻的乡镇村组货币安置标准执行。

货币安置标准调整

新修订的《标准》增加了青川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、朝天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羊木、中子、曾家等重点乡镇的《标准》。

按照市政府“在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施行‘划地自建’安置,采取‘货币安置’为主和‘还房安置’为辅方式,其中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实行货币安置”的要求,新增加了标准二的货币安置标准。

标准释疑

新增货币安置标准

货币安置“标准一”安置对象为: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有权参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,拥有承包地(自留地)和宅基地,或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权利,且在被征收住房内居住的。

货币安置“标准二”安置对象为:在被征收住房长期居住,对被征收住房拥有合法财产权益,但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+无承包地和宅基地,也不具备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利,且从未享受过国家各种福利性住房的人员。

调整过渡期执行意见

本《标准》公布实施后发布征地公告的项目,货币安置一律执行新标准;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发布征地公告,但尚未启动征收工作的项目,其货币安置按新标准执行。

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发布征地公告,且已启动征收工作的项目,按同一项目统一标准的原则,其货币安置可按下列方式执行:在本标准实施前已签订征收协议但未签订安置协议的,货币安置按新标准执行。

源自:广元晚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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